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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0.6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0.6.1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8.0.6.2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8.0.6.3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8.0.6.4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8.0.6.5 新建居民区配建停车位应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 收起条文说明
一、我国居民小汽车的使用比例有很快的提高,居住区内居民小汽车的停放已成为普遍问题,居住区居民小汽车包括通勤车、出租汽车及个体运输机动车等的停放场地日益成为居住区内部停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生活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居民小汽车拥有量相差较大,本规范从全国角度出发,只对一般情况提出指导性指标,控制下限,即停车率10%,对于上限指标不做具体规定,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具体指标由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在确定停车率较低时,应考虑要留有发展余地。 二、地面停车率是指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有些地方地面停车采用立体方式,对于节约用地具有明显作用。但本规范对地面停车率的控制主要是出于对地面环境的考虑,控制地面停车数量,提出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的控制指标,停车率高于10%时,其余部分可采用地下、半地下停车或多层停车楼等方式。因此,地面停车率计算,无论是采用单层还是立体停车方式,均以单层停车数量计算。当采用停车楼的方式时,可在其他用地中平衡指标。 三、停车场(库)的布局应考虑使用方便,.........。
二、法规:地方行政部门规定: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六章 停车场 →→第三十七条 住宅配建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Ⅰ类居住用地按每户1.2-1.5个机动车位设置,Ⅱ类居住用地按每户1-1.2个机动车位设置,Ⅲ类居住用地按每户0.7-1个机动车位设置。自行车停车位按每户1辆设置。
三、城市总体控制:
建设部《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
1.2.2. 按停车设施的建设类型划分,可分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
路内停车位三类。
1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建筑物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所附设的面向本建
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2 城市公共停车场是指位于道路红线以外、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
场。
3 路内停车位是指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
空间。
5.5. 停车供给总体策略
5.5.1. 城市停车供给总量应在停车需求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划人口规模大于50 万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机动车保
有量的1.1~1.3 倍之间;
2 规划人口规模小于50 万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机动车保
有量的1.1~1.5 倍之间。
5.5.2. 按照适度满足基本车位,从紧控制出行车位的原则,建立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供应体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在全国专门会议上说,从结构上要尽可能通过配建来解决停车问题,用地等条件满足的地区可适当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一些老旧小区周边,也可以设置限时、限路段的路内停车位,国外发达国家路内停车一般在5%左右,考虑到我国现实情况,可以控制在10%以内。配建、公共、路内车位的比例,大体为8比1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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