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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 关于小区乱停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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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3-24 17: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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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各位业主:
                       小区现在乱停车很严重,一条路两边同时停车,中间只能一辆车从这经过,同时来车,只能一方退出去给另一方过,我已多次遇到此类事情,请大家多多体谅下他人,咱尽量停同一边,给大家一个顺畅的道路,不要图省事直接就路边一停就完了。
                    最关键的是物业的地下停车场到底给不给停,路边肯定是停不下这么多车的。请引起重视。
     
沙发
发表于 2015-3-24 18:0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您好,目前,城发康和新城地下车库已启用,可至销售中心置业顾问前台办理购买或租赁手续,物业发卡进入地下车库,咨询电话:652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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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3-24 19:5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5-3-24 20:58 编辑
云逸silence 发表于 2015-3-24 18:00
您好,目前,城发康和新城地下车库已启用,可至销售中心置业顾问前台办理购买或租赁手续,物业发卡进 ...


地下车库是应该随着地面民用建筑和地面土地使用权转移而转移的,《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而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防委、住建部曾联合下发规定,小区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民用建筑的建设开发成本。买了小区民用建筑和土地使用权,是包含防空地下室的成本的。

四大部委联合下发的规定是《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这是全称,大家网上查一查。

开发商根本无权在小区另立项目单独建地下停车场的,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都是和我们的楼房、土地使用权纳入同一个建设项目计算的,计入同一个项目成本的,土地使用权也用的是小区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我们买房子的钱是包含地下车库的投资的,开发商无权把地下停车库单独再处置一遍的。我们的房子是摊分土地使用权的,不摊分土地使用权的的一草一木一粒沙子,都是附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都是不需要再花钱,而是是随着房子(和与房子合二为一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随之”转移的。那就是房地产管理法42条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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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3-24 20:0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信息分类:法规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09-04-24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B00440-0201-2009-0001        责任部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

                       (2000年4月27日)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开发成本。
  二、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三、 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育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强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六、 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费用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人防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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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3-24 20:2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5-3-25 05:54 编辑

我常常在想,什么原因导致开发商把小区宗地土地使用权和房子都卖掉了,却还死皮赖脸的在小区内占据着这么大的一块权利?业主们买了房子和土地使用权,里面却留着一个无权摊分小区土地使用权的地下停车场不属于业主,(注:那个地下停车场是无权摊分小区宗地土地使用权的),这不等于卖了半个土地使用权给业主吗?国家还允许卖打折扣的土地使用权吗?还允许过一手就拔一把毛的转让吗?

我反复研究土地法和房地产管理法,发现,开发商在这里面是玩了个“偷梁换柱”的把戏,那就是,本来小区宗地范围内的一切权利都属于宗地土地使用权的,包括向宗地内哪怕投入一粒沙子、一棵草的权利,也是宗地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开发商投入,是在行驶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以及履行土地使用权开发的义务,不是它那个公司名称自身的权利。

由于开发商这段时间单独拥有小区宗地土地使用权,经历了这个过程,开发商就偷梁换柱,把土地使用权的的权利偷换成他们公司的权利了,把有利可图的、原本是为土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配套建的地下车库,违法无赖的留在自己手里而不随着住房和小区土地使用权交付业主使用。这里违反的就是房地产管理法的第42条。

症结就出在这儿,小区内哪怕一分钱的投资,都不是他们公司的权利,而是他手中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这是要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开发商在小区内无权为自己公司投资,一切投资都是为土地使用权投的资。而与土地使用权合二为一的,只有我们购买的房子——房地合一的房子,其它都是他们的附属权利或义务,当然包括停车场,也包括绿地、道路、水、电、暖、气.........小区宗地项目开发建设不是建这么几十栋楼就合格的,需要太多太多.....包括停车场。

即使冒出个人防部门来与我们争夺地下车库的产权(我们不与他争,与国家争争不过,也没意义)。但人防部门面对的投资者是买了小区房子和土地使用权的业主,而不是把房子和土地使用权都卖掉了的开发商,前面列的四大部委的联合规定说的很清楚。

大家奋起抗争,讨回属于土地使用权、属于地面建筑的停车场。我们要合格的小区,要合格的土地使用权。开发商不交出停车场,我们的小区就是不合格的小区,告它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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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5-3-25 09:3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东
云逸silence 发表于 2015-3-24 18:00
您好,目前,城发康和新城地下车库已启用,可至销售中心置业顾问前台办理购买或租赁手续,物业发卡进 ...

我说的是乱停车,你别避重就轻好吧,这个不管你们物业还能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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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3-25 10:4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5-3-25 10:51 编辑
沉理解力 发表于 2015-3-25 09:30
我说的是乱停车,你别避重就轻好吧,这个不管你们物业还能干嘛?


老兄啊,我们小区严重的是开发商并未把地下车库交给小区业主,而不是乱停车,你得弄明白这个问题,乱停车是被迫的。目前物业公司给我们小区管的物业里,没有停车场,停车场被开发商赖在手里,另立了一项物业,自己在那儿当业主,你要知道,开发商在那儿是占着我们大家伙的土地使用权当业主。

你得知道,大问题是开发商拒不交出停车场,不是乱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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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5-3-28 17:4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东
mzy 发表于 2015-3-25 10:49
老兄啊,我们小区严重的是开发商并未把地下车库交给小区业主,而不是乱停车,你得弄明白这个问题,乱停 ...

。。。。。还真不知道这个,这下恶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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