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和新城地下车库到底是谁的?政府相关部门有回答
在网上看到的,应该是咱小区业主上网问的。截图给大家看看吧。 人民防空办公室答复的非常明白啊! 康和新城客服部 发表于 2016-5-20 14:09人民防空办公室答复的非常明白啊!
嗯。 可是已经在出售了,看看2016年5月10日的通告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6-5-20 18:52 编辑
不要迷信人防部门的答复,替资本背书,侵犯业主权益的事太多了。人防部门对业主们侵权,可以连人防部门一起起诉。
小区的防空地下室不是开发商的独立投资,而是其开发地上民用建筑担负的法定义务。
《人防法》关于投资的法规有三条:
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规定了“谁投资,谁收益”,没有异议。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小区人防设施,不是开发商的投资,而是开发商投资小区民用建筑担负的法律义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人防设施,不只地下的混凝土壳是投资,地面土地使用权同样是投资,连接人防设施到城市道路等设施的连接,也需要投资”。用的都是小区业主购买了的土地使用权和小区道路、路灯、排水设施等等。全体业主都是小区防空地下室的投资者,开发商不是唯一。
人防部门面对的投资者,是购买了小区土地使用权和地面民用建筑的全体业主,而不是把小区土地使用权和地面民用建筑出售了的开发商。开发商如果一套房子也不卖,他才是和平时期的收益者。
小区人防设施,不是单独投资的人防设施,它的准确称呼为“结建人防设施”,是结合地面民用建筑和土地使用权修建的人防设施,其日常使用受益对象为它的结合对象——地面土地使用权和民用建筑的所有人——全体业主。
所以,你贴出来的人防部门的答复,是违法的。瞎答复,替开发商背书的答复。你不能只遵守第五条,不遵守第二十二条和二十四条啊。拿义务当投资来卖,是违法的,做为业主,也是不能答应的。
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小区宗地必须建防空地下室(因客观地质原因无法建地下室的宗地,不建是要交易地建设费来代替的),就是土地使用权承载的法定义务。
康和一主人 发表于 2016-5-20 18:06
可是已经在出售了,看看2016年5月10日的通告
人防部门回答的很清楚:人 防部分不能出售,只可以出租。开发商现在是将不是人防的部分转让了车位使用权(俗称“卖')。可以转让车位使用权的是1、2号车库的一部分和3、4、5号车库的全部。 那里是123456号车库?怎么划分的。。。怎么看的? 上天的宠儿 发表于 2016-5-20 22:07
那里是123456号车库?怎么划分的。。。怎么看的?
小区的各个车库入口都有标牌标示。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6-5-22 10:41 编辑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22:05
人防部门回答的很清楚:人 防部分不能出售,只可以出租。开发商现在是将不是人防的部分转让了车位使用权 ...
转让使用权?知道出租方面的法规是怎么规定的吗?一次签订合同最长时间只能租20年,你们遵守法律规定了吗?不是你们的,你怎么变通,它也是不合法的,也是自相矛盾的。让人如何是好,这个开发商转着圈儿想着怎么样违法! mzy 发表于 2016-5-22 10:37
转让使用权?知道出租方面的法规是怎么规定的吗?一次签订合同最长时间只能租20年,你们遵守法律规定了 ...
转让使用权的车位,是属于开发企业的那部分车位,转让使用权不是出租,所以不存在20年限制的问题。人防车位的确只能出租,目前人防车位是没有进行转让使用权这个问题的,人防部门已经进行了回答,所以开发企业不存在违规的问题。至于您说的不合法规的问题,开发企业城发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国有企业,所有的经营活动都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的,所有的合同文本都是由公司聘用的专业律师制定的,是不存在不合法规的问题。如果您有疑义,可以投诉到相关的政府部门,接受您的监督。关于地下车位的归属问题,这个帖子我用人防部门的回答进行了阐述,我们在别的帖子里已经进行了辩论,这个问题就不再赘述了。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6-5-22 11:35 编辑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2 11:15
转让使用权的车位,是属于开发企业的那部分车位,转让使用权不是出租,所以不存在20年限制的问题。人防车 ...
两个要点:
1、全体业主都是人防设施的投资者,不仅仅开发商公司是投资者。
2、开发商对人防设施的权力要随着房地产的出售转移到全体业主身上的,而不是另行一套程序出租到业主身上的。
《人防法》有关投资的规定有三条,
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规定了“谁投资,谁收益”,没有异议。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小区人防设施,不是开发商的投资,而是开发商投资小区民用建筑担负的法律义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人防设施,不只地下的混凝土壳是投资,地面土地使用权同样是投资,连接人防设施到城市道路等设施的连接,也需要投资”。用的都是小区业主购买了的土地使用权和小区道路、路灯、排水设施等等。全体业主都是小区防空地下室的投资者,开发商不是唯一。
《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人防部门面对的投资者,是购买了小区土地使用权和地面民用建筑的全体业主,而不是把小区土地使用权和地面民用建筑出售了的开发商。开发商如果一套房子也不卖,他才是和平时期的收益者。
《物权法》
如果说不同法规之间有什么理解歧义的话,有一条法规,是国家计委、国防委、住建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规定,和防空地下室有关的牵涉人防、牵涉建设、牵涉价格成本的各部委都统一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但要交易地建设费,后面规定到)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 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这个规定,很明白的规定了小区这种“结建人防设施”是从属于地上民用建筑项目的工程,是地上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必须包含的成本,这不是单独修建的人防设施。
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不管是作为权利来看待,还是作为义务来看待,毫无疑问是随着房地产转让到全体业主们身上了。
人防部门答复,是指地上民用建筑项目不出售的情况下,开发企业享有对人防设施的权利。当地上民用建筑出售时,这就不是人防部门的答复所能管得了的了,就是房地产管理法说了算了。权利和义务。你开发商无权留下的,是要随着房地产转移的。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6-5-22 11:47 编辑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2 11:15
转让使用权的车位,是属于开发企业的那部分车位,转让使用权不是出租,所以不存在20年限制的问题。人防车 ...
很高兴你说到城发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国有企业,经营活动会自觉遵纪修法。
你能说说你所谓的“属于开发企业的那部分车位”的土地使用权是怎么解决的吗?出售的车位有房产证、土地证双证吗?即使车位没有双证,你这12345,五个车库中的3个多,你能拿着整个建筑的大双证来出售,也是可以的。老百姓的要求够宽松吧?
《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依据这些法规,要求你出示双证,不过分吧?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6-5-22 12:42 编辑
脱离土地使用权谈自己的投资,脱离土地使用强度谈自己的投资,哪儿来的权利?什么法律也没赋予你这样的权利。
开发商在小区宗地投资每一分钱的权利,都是来自于当时全部属于开发商你自己的小区宗地土地使用权。而这个土地使用权你是要出售的。这是这宗建筑的根基。根基不是你独有的,全部都不是你独有的了。
谁给了你土地使用权以外为你自己投资的权利?谁给了你投入不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的资的权利?全是你自己胡搅蛮缠主张的权利,希望城发作为国企,自觉地守法。
投入的每一分钱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全项目,不论土地还是建筑、还是道路、还是水电、还是绿化、还是停车位、还是人防设施、还是消防、暖通.......全是一个整体,一宗地、一宗建筑(按容积率算出的建筑面积的建筑),这里面单独剥出任何一个出去,那么这宗房地产项目也是不合格的。现在开发商把停车位剥出来了,小区又没有其它停车位,那么他出售的房子、土地使用权就是不合格的。要使项目合格的,就得把停车位随着土地使用权转移,不只停车位,一粒沙子、一棵草的权利也要转移。
mzy 发表于 2016-5-22 11:56
脱离土地使用权谈自己的投资,脱离土地使用强度谈自己的投资,哪儿来的权利?什么法律也没赋予你这样的权利 ...
你从另一个帖子辩论到这个帖子,真的被你打败了!既然您心中有这么多疑虑,那您去问问专业律师好不好?我说守法,你说不守法,我们说了都不算,让专业人士给您解答最好。 mzy 发表于 2016-5-22 11:56
脱离土地使用权谈自己的投资,脱离土地使用强度谈自己的投资,哪儿来的权利?什么法律也没赋予你这样的权利 ...
哥,咱不说了行不?被您不停狂轰滥炸,早就被您打败了,俺服了你了行不?累啊,不回复了哈!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6-5-22 13:22 编辑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2 12:09
你从另一个帖子辩论到这个帖子,真的被你打败了!既然您心中有这么多疑虑,那您去问问专业律师好不好?我 ...
你只是口头说守法,说不出任何法律规定,我说你违法,是明明确确给你列出了法律条文。你把这些法律规定给你们律师看看,看他是不是客观的全部掌握?只掌握对你们有利的,抱着一两个法律条文来否定整个的法律体系。
比如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既有“车位通过出售附赠出租方式的约定”的规定,但同样有没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两条规定放一起,很显然,适用以出售、附赠方式约定处置的车位只有双证齐全的车位,而不是拿着没有权属证书的车位硬往74条上凑,空口谈约定。
mzy 发表于 2016-5-22 11:56
脱离土地使用权谈自己的投资,脱离土地使用强度谈自己的投资,哪儿来的权利?什么法律也没赋予你这样的权利 ...
按您的思维,为小区配套的幼儿园也是全体业主的,您需要要回来,会所也是全体业主的,您也需要要回来,配套的商业也是全体业主的,也需要要回来。这些都是地上的呢,您先把地上的要回来,再要地下的行不?唉,我这嘴贱,咋又回复了呢? mzy 发表于 2016-5-22 12:11
你只是口头说守法,说不出任何法律规定,我说你违法,是明明确确给你列出了法律条文。你把这些法律规定 ...
哥,法律不是断章取义,当律师也不是咱在家看看法律条文就可以当上的。还是那句话,法律不是某个人的,也不是某个利益集团的,我们都在国家法律的天空之下,违法,必须要付出相应代价,所以,违法的事情谁都不能去做。哥,您做设计可惜了呢,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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