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zy 发表于 2016-5-20 15:01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6-5-20 15:26 编辑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3:53


很高兴你提到人防法,

《人防法》关于投资的法规有三条:

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规定了“谁投资,谁收益”,没有异议。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小区人防设施,不是开发商的投资,而是开发商投资小区民用建筑担负的法律义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人防设施,不只地下的混凝土壳是投资,地面土地使用权同样是投资,连接人防设施到城市道路等设施的连接,也需要投资”。用的都是小区业主购买了的土地使用权和小区道路、路灯、排水设施等等。

人防部门面对的投资者,是购买了小区土地使用权和地面民用建筑的全体业主,而不是把小区土地使用权和地面民用建筑出售了的开发商。开发商如果一套房子也不卖,他才是和平时期的收益者。

小区人防设施,不是单独投资的人防设施,它的准确称呼为“结建人防设施”,是结合地面民用建筑和土地使用权修建的人防设施,其日常使用受益对象为它的结合对象——地面土地使用权和民用建筑的所有人——全体业主。

所以,你贴出来的人防部门的答复,是违法的。瞎答复,题开发商背书的答复。你不能只遵守第五条,不遵守第二十二条和二十四条啊。拿义务当投资来卖,是违法的。

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mzy 发表于 2016-5-20 15:20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6-5-20 15:32 编辑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3:53


如果说不同法规之间有什么理解歧义的话,有一条法规,是国家计委、国防委、住建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规定,应该是统一起来了。

内容太多,捡和小区防空地下室有关的,用红字显示一下。很明白的规定了小区人防设施的“从属地位”,而不是主导地位。国家宣称拥有所有权,我们不跟国家争,因为国家本来就是代表公众的,我们抗争的目的也本来就是阻止公用设施的私有化。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  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5:33

mzy 发表于 2016-5-20 15:01
很高兴你提到人防法,

《人防法》关于投资的法规有三条:


哦,人防部门的答复都是违法的啊!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5:35

mzy 发表于 2016-5-20 15:20
如果说不同法规之间有什么理解歧义的话,有一条法规,是国家计委、国防委、住建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规 ...

您是一位律师吗?

mzy 发表于 2016-5-20 15:36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5:33
哦,人防部门的答复都是违法的啊!

当然是违法的了,理由列给你了,你问问答复你的那个人,知不知道这些法律规定?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5:40

mzy 发表于 2016-5-20 15:36
当然是违法的了,理由列给你了,你问问答复你的那个人,知不知道这些法律规定?

可是人家人防部门回答的是,康和新城地下车库只有一小部分是人防的,而且这一部分他们查实开发商并没有出售啊。人家的回答没问题啊。

mzy 发表于 2016-5-20 15:41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6-5-20 15:43 编辑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5:33
哦,人防部门的答复都是违法的啊!

如果是人防部门给你划拨了一块地或者开发商出资购买了一块单独建人防设施的土地使用权(这块地肯定不是居住用地,恐怕是国防用地),地下设施也是你建的,而人防设施出入口到公路或市政路的道路连接、照明、排水......等等一系列设施,都是你开发商建的或者是政府出钱建的。那么,你这个人防部门的答复是们问题的。

政府部门有权给你权利,但无权侵犯着别人的权利来给你权利。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5:44

mzy 发表于 2016-5-20 15:46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6-5-20 15:48 编辑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5:40
可是人家人防部门回答的是,康和新城地下车库只有一小部分是人防的,而且这一部分他们查实开发商并没有出 ...

没出售,你占着不放,也不行,因为里面有全体业主的权益在里面,你无权私占。其他面积的地下设施,由于不占小区宗地的容积率指标,是称不上有独立权属的建筑物的,不占容积率指标,也就是不占土地使用强度,只有一个合法身份-公用设施,放到私人手里,就是“超容积率的违法建筑”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5:48

mzy 发表于 2016-5-20 15:36
当然是违法的了,理由列给你了,你问问答复你的那个人,知不知道这些法律规定?

康和新城共有1、2、3、4、5号车库,人防地下室只在1、2号车库里,人防车位是可以由开发企业租赁的。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5:49

mzy 发表于 2016-5-20 15:46
没出售,你占着不放,也不行,因为里面有全体业主的权益在里面,你无权私占。其他面积的地下设施,由于 ...

人防部门答复是可以由开发企业管理使用,也可以让开发企业出租的。

mzy 发表于 2016-5-20 15:52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6-5-20 15:54 编辑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5:49
人防部门答复是可以由开发企业管理使用,也可以让开发企业出租的。

法律规定是“投资者收益”,不是“开发企业”收益,所以说人防部门答复是违法的么,开发商出售房子+土地使用权一体的时候,是把“投资者”身份也转让给业主们了。

退一万步,允许出租,主导出租的也是代表全体业主的业主大会,收益也是全体业主的,而不是开发商的。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5:57

人防车位产权属于国有,也不是属于小区业主的。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6:01

mzy 发表于 2016-5-20 15:52
法律规定是“投资者收益”,不是“开发企业”收益,所以说人防部门答复是违法的么,开发商出售房子+土 ...

如果地下车库没有占据小区的容积率和公摊,那投资就是开发企业的,怎么会是小区居民呢?通俗地讲,咱业主买的房子花的钱,是没有花上地下车库这部分钱的,如果花了,那指定是小区业主的,如果没花,就是谁花的谁受益。

mzy 发表于 2016-5-20 16:02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5:48
康和新城共有1、2、3、4、5号车库,人防地下室只在1、2号车库里,人防车位是可以由开发企业租赁的。

不管是人防设施,还是你们自己建的地下室,决定权属的关键在于土地使用权,面对土地使用权,就要面对宗地的土地使用强度——容积率。

容积率建筑和宗地土地使用权是合二为一的。你开发商一套房子也不出售,权利都是你的,没有人跟你争;当哪怕你只卖一套房子,土地使用权立马变成“共有土地使用权”,凭借对土地使用权的共有,享有除其他容积率建筑以外的所有共有设施的所有权。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6:05

mzy 发表于 2016-5-20 15:52
法律规定是“投资者收益”,不是“开发企业”收益,所以说人防部门答复是违法的么,开发商出售房子+土 ...

还有,您说人防部门回答是违法的,这点我不认同。作为一个专干这个的政府部门,连这个基本的概念都搞不清楚,乱回答问题,基本知识连我等普通网民都不如,您觉得可能吗?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6:06

mzy 发表于 2016-5-20 16:02
不管是人防设施,还是你们自己建的地下室,决定权属的关键在于土地使用权,面对土地使用权,就要面对宗 ...

只能佩服您到五体投地,无话可说!

mzy 发表于 2016-5-20 16:07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6-5-20 16:57 编辑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6:01
如果地下车库没有占据小区的容积率和公摊,那投资就是开发企业的,怎么会是小区居民呢?通俗地讲,咱业主 ...

能够公摊的面积,都是容积率指标内的建筑,和我们的房子的权利是完全一样的,是有双证的。地下车库,不占容积率指标,是连公摊的资格都没有的。强调公摊,是本末倒置的行为。

开发商在小区宗地的每一分钱投资的权利,都来自于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投入的每一分钱都要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脱离土地使用权单独出售。

每一分钱投入,都可以,也必须算在宗地项目的开发成本里,体现在增值了的土地价格和房价里。也就是我们的房价里包括着开发商在小区的所有投入。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6:10

mzy 发表于 2016-5-20 16:07
能够公摊的面积,都是容积率指标内的建筑,和我们的房子的权利是完全一样的,是有双证的。地下车库,不占 ...

既然不占容积率指标,不占公摊,怎么就成了业主的呢?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6:12

mzy 发表于 2016-5-20 16:07
能够公摊的面积,都是容积率指标内的建筑,和我们的房子的权利是完全一样的,是有双证的。地下车库,不 ...

您的意思,只要咱买了这块土地上的房子,那上到天上的飞鸟,下到地下500米的宝藏,都是咱的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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