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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气不过”扔了两个啤酒瓶 却把自己扔进了看守所
10月12日,因涉嫌高空抛物罪,牟平男子都某军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鉴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通过速裁程序,3天后,牟平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处都某军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10月2日,饮酒后的都某军因不满所在居民楼一楼住户扩建花园导致其无处停车一事,先后两次通过窗户向楼下抛掷空啤酒瓶,两个酒瓶摔落在单元楼一楼一住户小院及院门附近,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
犯罪嫌疑人都某军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鉴于其主动交代,且未造成人员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最终判处都某军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而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牟平区首例以高空抛物罪判决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