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在与烟台毓璜顶医院的官司中,我从未向烟台同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曲延兴提交任何住院病历,曲延兴在法律援助中心调查时,也承认关于毓璜顶医院病历有关的我只向其提供一张出院记录(那时我不知道距出院两年多,医院是给复印病历的。所以我自己手中都没有四次住院的住院病历)。
然而,曲延兴向我隐瞒了,病历质证的程序(所以我没有参加2017.4.7日庭审)。其在2017.4.7日法庭上提交了四页出院记录(其中第二次,第三次出院记录原件不是我给他的。)
曲延兴以这四页出院记录对被告医院提交的四次住院病历(138页)质证,称对被告医院病历的真实性无异议。
我一直在纳闷,我手中没有住院病历,更没有向曲延兴提供住院病历。
曲延兴怎么知道医院提交的病历是真实的呢?
但是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协会,都认为曲延兴对病历进行了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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