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9日,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山东机场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烟台机场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伟
贪污、受贿、行贿一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
对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赃物
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对扣押在案的贪污赃款依法返还被害单位,
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鉴于李伟到案后,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
受贿罪构成自首;
认罪悔罪,积极退赃,
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
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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