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弃婴领养费是否有法律法规做依据?几年前,这个问题就曝光过,印象中是中部六省偏南部的某省,外国人领养弃婴,要交钱。在有点良知的人看,这有悖常理,这不就是卖孩子吗?
收养行为,本身就是善举,是给社会减少负担,是给孩子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居然要缴纳巨额领养费,真是畸形的社会怪胎。
麻蛋,我觉得自己就是鲁迅在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