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中,中介服务费的收取问题一直饱受争议。 只依据成交总价确定中介费的定价方式是否合理?部分地区中介机构只向承租人、购房人收取中介费用是否合理? 5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及,近年来,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利用房源客源优势收取过高费用、未明码标价、捆绑收费、滥用客户个人信息等问题,加重交易当事人负担、侵害其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背景,两部门从加强从业主体管理、明确经纪服务内容、合理确定经纪服务收费、严格实行明码标价等十方面,提出了意见。其中涉及“合理确定经纪服务收费”的部分尤其引发关注。 这是否意味着长期以来被诟病“居高不下”的房地产中介费有望下降? 中介收费问题成监管重点 在二手房市场中,高昂的中介费一直为人诟病。尤其是在热点城市,部分价值不菲的房屋,往往要缴纳一笔金额不低的中介费。以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2.7%的服务费率计算,一套1000万元的房屋,中介费约为27万。 在烟台,二手房中介费一般是买卖双方各付一半,但山东部分城市也不乏只向购房者收取中介费的现象。 小编采访到山东某三线城市一刚售出房屋的房主,其房屋成交价为93万,但中介只收取了买房的中介服务费。加上一些额外服务费,买方共付给中介2万多元,已超过房屋成交价的2%,在三线城市中该费用不能说不高昂。 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要求“合理确定经纪服务收费”,其中包含四点内容: 1、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由交易各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结合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 个别中介的不专业,会在交易中给买卖双方造成麻烦甚至经济损失,但其仍与高质量的中介服务收取同等标准的服务费用,甚至更高,这也是行业中常见的“乱像”。 据了解,目前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最早依据是1995年国家计委建设部下发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971号文),其中第六条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 中介费定价因素往往只与房屋成交价有关,而此次《意见》提出,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协商确定,将更有利于定价的合理化。 2、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经纪服务费用。 业内人士分析,此次《意见》的本质是降低非必要成本。只有将房屋交易中的这些非必要成本消除,将合理的成本显化出来,房地产经纪行业才能步入高质量发展轨道,支持刚需、改善才能更顺畅,良性循环才能实现。 3、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 享受同样的服务,却因为房屋总价高,而需承担更为高昂的中介费用,这种普遍存在的矛盾这令不少买卖高总价房屋的房主和购房者的内心极不平衡。 而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无疑将打破这种局面,提高定价的合理性。 4、引导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 中介代理的房产交易,既是服务买方,也是服务卖方,理应二者都承担服务费用。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往往会有这样的情形,因部分购房者处于弱势地位,会出现中介费及税费均由购房者来承担。 部分中介公司还可能会利用其支配地位,在原先经纪服务收费的基础上,再次向房东收取费用,而这部分费用,房东往往会将其转再次转嫁给购房者,这实际上相当于变相推高了房价。 对此两部门还提出严禁操纵经纪服务收费,不仅有利于提高交易中操作的透明度,也有利于房价的稳定。 房屋中介费要降了? 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是否意味着,未来豪宅的中介费有望大幅降低? 业内人士认为,该规定主要还是规范行业,打击收费过高的经纪机构,短期内对市场影响有限。由于当前两部门提出的意见仅为鼓励性质,即只是纲领性文件而非规定,未来如何具体认定其中的细则,还需要看各城市落地执行情况。 不过,从目前市场看,经纪服务领域的调整改善、规范化,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同时,由于二手房很多房源在产权方面有瑕疵,如产权抵押、不同税费等都可能对交易产生影响,这对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的专业性提出更高的要求。 另外,对收费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采取约谈等综合措施进行重点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操纵经纪服务收费等违反价格和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企业文化,或称组织文化,是一个组织由其价值观、信念、仪式、符号、处事方式等组成的其特有的文化形象,简单而言,就是企业在日常运行中所表现出的各方各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 房地产经纪对促进房屋交易、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利用房源客源优势收取过高费用、未明码标价、捆绑收费、滥用客户个人信息等问题,加重交易当事人负担、侵害其合法权益。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从业主体管理。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为新建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买卖、租赁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全面推行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加强经纪从业人员管理。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当佩戴经实名登记的工作牌、信息卡等,公示从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明确经纪服务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经纪服务由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组成。基本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揽子必要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带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延伸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交易当事人委托提供的代办贷款等额外服务,每项服务可以单独提供。 三、合理确定经纪服务收费。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由交易各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结合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经纪服务费用。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引导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 四、严格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应当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五、严禁操纵经纪服务收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不得强制要求加入平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的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干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互联网平台、相关行业组织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 六、规范签订交易合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合同示范文本,方便交易当事人使用。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交易,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建立健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收集、使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八、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屋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交易房源、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通过平台进行核验。鼓励通过房屋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向交易当事人提供房源核验、房源发布、合同网签备案等便民服务。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购房款应纳入资金监管账户。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经纪服务费用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 九、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纳入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黑中介”、侵犯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对收费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采取约谈等综合措施进行重点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操纵经纪服务收费等违反价格和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要健全行规行约,完善房地产经纪服务标准和执业规则,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收费不规范、侵犯客户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等情形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依据行规行约给予自律处分。
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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