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论坛-烟台社区

标题: 租客弃租 房东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打印本页]

作者: 迟律师    时间: 2023-4-23 09:27
标题: 租客弃租 房东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2021年年7月19日,段某与A购物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A购物中心租赁段某所有的560平方米房屋用于开设超市,租期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31年9月30日止,年租金15万元。合同中同时约定A购物中心需在合同签订时支付8万元定金,段某交付房屋后,8万元定金转化为租金并支付剩余7万元。其后的每年租金应于上一年的7月1日前支付。

合同签订当日,A购物中心向段某支付8万元定金。后段某对其房屋进行了翻新以达到可出租状态,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多次催告A购物中心接收房屋,但A购物中心始终未予回复,段某遂诉至蓝田县人民法院,请求A购物中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支付两年的租金22万元。

法院判决

蓝田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与A购物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A购物中心在约定的租赁期内拒不接收房屋,经段某多次催告后仍不予回复,其行为已致租赁合同的目的落空,构成根本性违约。但该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的内容并非仅为租金支付,还包括A购物中心接收房屋、进行装修并持续性经营等行为,对于上述行为,强制履行既不合理也不现实。

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此类型合同需要当事方具有相当程度的信赖基础,各尽其力以实现在一定期间内维持租赁关系的合同目的。

段某与A购物中心于2021年10月因房屋接收问题发生争议,次年4月提起诉讼,双方的信赖基础已然丧失,A购物中心自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案涉合同的未履行期限尚有9年有余,短时间内无法履行完毕,在A购物中心以拒绝接收房屋的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时,段某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已不存在。

庭审中,法院向段某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以解除合同、适用定金罚则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代替继续履行、支付租金以弥补其损失,但段某仍坚持请求A购物中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作者: 小河鱼鸟    时间: 2023-4-23 09:48
这种事,还是洗发解决吧




欢迎光临 烟台论坛-烟台社区 (https://www.ytbbs.com/)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