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论坛-烟台社区

标题: 婚内财产分割权利的利用 [打印本页]

作者: 迟律师    时间: 2023-4-22 21:15
标题: 婚内财产分割权利的利用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二人自行结识,于1997年12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原、被告曾因感情不合于2008年10月9日协议离婚,后于2009年7月2日复婚。二人复婚后,个性矛盾依旧无法调和,被告对待原告的态度尤为恶劣,毫无尊重关爱,并且长期把控着所有家庭经济收入,令原告苦不堪言,夫妻关系长期处于紧张状态。

2020年11月12日,原告周某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材料。后经开庭审理,由于是首次起诉,且被告黄某某不同意离婚的态度较为坚决,最终被判定为夫妻关系尚未完全破裂,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离婚纠纷诉请被驳回后,通过代理律师与当事人的沟通分析,准确抓住了被告黄某某不同意离婚的关键在于其想独占夫妻共同财产,拒绝分割的心理。同时,根据原告方的调查取证,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知晓同意的情况下已将其名下账户内大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女儿,并以女儿的名义购置了房产,甚至还有刻意举债的可能。被告黄某某此举,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基于以上事实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周某某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之诉,要求分割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及时地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将黄某某尚未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冻结。迫于以上压力,被告黄某某最终与原告周某某达成调解,双方不仅解除了婚姻关系,原告也获得了令其满意的财产分配,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作者: 行云何处去    时间: 2023-4-22 21:23





欢迎光临 烟台论坛-烟台社区 (https://www.ytbbs.com/)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