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向用人单位预借支款项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预借支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