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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借款用途对于认定借款性质的影响 [打印本页]

作者: 迟律师    时间: 2023-4-15 21:46
标题: 借款用途对于认定借款性质的影响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向用人单位预借支款项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预借支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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