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我和孙某二人承包了一水泥地面工程,村支部书记眼红,就派人抢了我们工地,我们的设备,材料及所干工程全被抢去,我们工程白干了,设备材料被白抢了,损失近十万元。
后来我们起诉到法院,招远法官宁宝坤和曹学功,判我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无效。这不就是徇私枉法吗?国家要求法官同案同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案例,湖南人肖放时,在永州市承包了一百八十多万元的城市道路和厕所工程,最高院判决。这些比较简易的工程不适用建筑法,合同有效。
同一片篮天下,同一个法律,同样的工程,为什么湖南人干了一百多万的工程不违反建筑法,而我们山东招远判给我们五千元的地面工程却违反了建筑法。大家给评评理,这些法官这样胡作非为,同案不同判。充当黑伞,为什么没人管。上级领导为什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公平公正为什么成了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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