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台市政府印发了《烟台市物业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5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出台后对行业管理、群众生活、社区治理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为全市物业管理提供了高层次的制度保障,《办法》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了全面系统规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实施后将提高我市基层治理水平和物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二是明确了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物业管理主体的权利义务,有利于维护物业管理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强各方的主人翁意识,提高主动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 三是明确了物业管理横向10个主要部门和纵向市政府、区市政府、镇街政府、社区居委会等4个层级职责,分工更加清晰明确,有利于解决物业管理职责不清晰、小区执法处罚难等问题。 四是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组织的组建条件、程序和权限,有利于解决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群众问题解决难等问题,能够维护业主利益,提升群众的满意度、幸福感。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几个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在《办法》中的规定,感兴趣的朋友还点击文章最下方“阅读原文”查看《办法》全文↓↓↓ 业主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有何权利、义务? 1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 (九)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装饰装修、消防安全、房屋安全、垃圾分类、噪声管理、排水管理、动物饲养、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依法配合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相关管理规定; (五)按照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按照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什么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简单来说,小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如若小区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或具备条件没有成立的,就需要成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已交付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已交付的业主人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向首位业主交付满两年且已交付的业主人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2 业主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3 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两次组织后仍未能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未能完成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指导在三个月内仍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成立,由业主、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派的人员组成,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委派的人员担任召集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应当为七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业主委员应当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委员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的业主中确定。业主委员应当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通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发布等适当方式向全体业主公开。 对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两年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十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小区车库应如何管理?只租不售合法吗? 关于小区的停车问题,《办法》的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做了相关规定: 1 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出租给物业服务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2 鼓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投资人在住宅小区规划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建设、经营车库和立体停车设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现在,部分物业服务不佳、“价不配位”,令业主们对物业行业整体信任感越来越低,甚至有很多业主希望取消物业,实现业主自治,然而,这个想法从客观理性的角度来说也并不现实,尤其是在规模较大的小区,人员繁多、复杂,自治难度大,也容易产生纠纷。 因此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完善相关规定、加强监管力度才是重中之重。 此次出台的《办法》将物业管理服务中的各个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希望在该《办法》能够切实得以执行,真正起到提升全市物业服务满意度、助力市民安居的作用。
QQ9844802 发表于 2022-10-21 16:02
有没有提到车位只售不租
QQ9844802 发表于 2022-10-21 16:02
有没有提到车位只售不租
QQ9844802 发表于 2022-10-21 16:02
有没有提到车位只售不租
牛家卧 发表于 2022-10-24 07:12
无用吧?车位规定了,但是你有辙吗?
zhaidaye88 发表于 2022-10-24 08:41
我们小区车位都已经出售给个人了,然后通过这个个人名义往外售卖。开发商说没有车位可以销售,实际里面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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