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依据镇街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建立约谈、限批制度。
(一)出现以下情形的,提请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约谈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连续2个月度排名在后10位且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的镇街;年度排名在后5位且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的镇街。
(二)出现以下情形的,提请市政府约谈县市区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一个年度内辖区有3个及以上镇街(镇街个数小于10个的县市区为2个及以上)被约谈的县市区。
(三)对在一个年度内被约谈2次及以上的镇街,实行涉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区域限批,直至空气质量连续三个月同比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