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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每日普法:巧妙的赠与 [打印本页]

作者: J律师    时间: 2018-12-23 10:12
标题: 每日普法:巧妙的赠与
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以赠与人、受赠人双方达成合意为成立条件,即若只有赠与人的赠与意识表示,而无受赠人的接受意识表示,赠与合同不成立。


张某向李某表示,愿赠与李某一辆汽车,李某未做出接受的意识表示,则赠与合同未成立。假如李某表示接受赠与,则赠与合同即告成立,无需汽车的交付就成立。

但如果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张某能否出尔反尔?

一、张某在交付汽车之前,享有“不给了”的任意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转移财产权利之前,赠与人可以取消赠与,具有“任意性”。

张某在与李某达成赠与汽车的合意后,在交付汽车之前,张某可以取消赠与,李某不得要求张某履行赠与汽车的义务。

如赠与的是房屋,张某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有权任意撤销该赠与合同,即使房屋已经交付李某居住,在所不问。这是因为,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以过户登记为准,而不看是否交付居住。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主要是源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即只有赠与人有转移财产权利的义务,而受赠人并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就赋予了赠与人在转移财产权利之前享有反悔的权利。

但如果赠与合同已经公正,或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时,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在行使任意撤销权时,仅需要单方通知赠与人即可,不需要以诉讼、仲裁的方式撤销,在通知后,则无须履行赠与义务,即“不给了”。

如张某在交付汽车之前,张某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出行的,即使赠与合同已经公正或赠与存在公益性质,张某也享有赠与拒绝权。

二、张某在交付汽车之后,享有“要回来”的法定撤销权

张某法定撤销权的行使,以具备法定事由为条件,包括有:

(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法定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张某在交付汽车之后,如李某将张某之子打成重伤,此时,因汽车已交付,张某不得主张任意撤销权,但因李某严重侵害张某的近亲属,张某可主张法定撤销权。

张某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方式也为单方通知,无须以诉讼、仲裁的方式为之。

但张某在行使法定撤销权时,有法定除斥期间的限制:

(一)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二)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其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即张某可在主观标准1年内,主张法定撤销权;如张某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张某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在主观标准6个月内,主张法定撤销权,即“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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