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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男子捡大学生手机后索要700元 律师称不算违法 [打印本页]

作者: 雾里看花下雨    时间: 2015-11-13 11:55
标题: 男子捡大学生手机后索要700元 律师称不算违法

11月10日,四川大学锦江学院校门口,大一女生刘雪发现“苹果6”手机丢了。警方调取监控显示,刘雪的手机掉在地上,几秒钟后被一名中年男子捡到并驾车离开。“这名男子是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外的一名流动商贩。”彭山公安局民警介绍,但从监控上,无法看到其车牌号码。

  当晚22时许,刘雪父母终于拨通了刘雪的手机号码,接电话的是一名男子,其否认自己是捡到电话的人,称电话是自己买来的,需支付一千元钱才能归还。一番讨价还价之后,男子松口,称需要支付七百元。23时许,双方在校门口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清颜认为,从刘雪掉落手机的现场来看,男子捡走了刘雪的手机不属于故意侵占,第二名男子即便有“你不给钱我就不把手机还你”的话语,也仅属于索要报酬,不属于侵占勒索。两名男子的做法可以从道德上谴责,但并不违法。



作者: 做个坏人真难    时间: 2015-11-13 12:28
请这位律师看好自己的孩子
作者: 雾里看花下雨    时间: 2015-11-13 12:40
做个坏人真难 发表于 2015-11-13 12:28
请这位律师看好自己的孩子


作者: 私藏你的韵味    时间: 2015-11-13 13:16
世界之大 无奇不有
作者: 雾里看花下雨    时间: 2015-11-13 13:23
大器碗盛 发表于 2015-11-13 13:21
那叫这种驴屎说说什么算是“故意侵占”?

驴屎就是驴拉的,怎么可能拉出人屎?
作者: 逆着人潮走    时间: 2015-11-13 13:34
怎么感觉像贩卖人口的。刘雪是“丢孩子的”,捡手机的是“人贩子”,第二名男子是“买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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