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市物价局给出的解释是这样的,根据《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为小区居民和车辆办理进出小区的《通行证》,不得收取费用。物业对业主车辆或业主家庭成员办理首张出入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业主遗失、损坏需要补卡的,可以按照成本价格收取工本费。根据规定,收取蓝牙卡费就属于违规现象。 ②物价局表示,物业公司对车位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清理,而且要保证车辆安全,需要一定的成本费用,所以才会产生车位管理费。按照目前的规定,物业收取管理费的确符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虽然可以收取管理费用,但并非物业公司漫天要价,按照目前的物价部门规定,物价部门可以根据为业主提供的服务内容收取一定的停车服务管理费,其中室外停车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50元/月,室内停车不得超过80元/月。 ③外来车辆收费问题,按现行政策规定,外来车辆进小区半小时内不收费,超过半小时,白天(早7时-晚7时)每次收费1元,夜间(晚7时至早7时)每次3元;室内停车加倍收费;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不得收费;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送客车临时停车在半小时内的车辆不得收费,临时停车超过半小时的,按非小区住户停车收费标准计次收费。 ④占用公共部位停车收费问题。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应当缴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可参照当地制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 |
《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设施设备已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目前,我市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很多没有移交给专业供水企业,二次供水所用的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二次供水所发生的电费,按照“据实分摊,公示执行”的原则执行。待我市市区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出台后,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收费办法。 |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施工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对装修保证金、装修工人出入等进行约定”。 在清运建筑垃圾方面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的,不得收费。 在运送装修材料方面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额外收取装修电梯使用费、装修管理费等费用。 |
《实施办法》第九条还对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列支范围,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也就是说,电梯维修、更新、改造等费用,以及其他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应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解决,不得另外向业主重复收取费用。 |
《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低于三分之一的标准予以减收,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按照30%予以减收”。 对停车收费的减免,《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购买车位超过一年未使用的,停车服务费参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减收确认方式和比例予以减收”。 |
卡其娃娃 发表于 2015-9-22 16:05
法规细化对物业和业主都是好事,赞!希望以后更多这样的细化条例出炉
彼得兔的忧伤 发表于 2015-9-23 16:11
希望新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物业和业主能和睦相处,物业做好服务,业主自觉遵守规则
王歆雨 发表于 2015-9-23 20:32
我是真不信这个停车费能按照50、80来。哪个小区没超过这个数?
巴布工程师 发表于 2015-9-25 08:58
既然买得起房、购得起车,就应该交得起钱,交不起钱请离开。在中国人情大于法,这个道理原来你不知道啊,觉 ...
巴布工程师 发表于 2015-9-25 08:58
既然买得起房、购得起车,就应该交得起钱,交不起钱请离开。在中国人情大于法,这个道理原来你不知道啊,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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