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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离婚时如何处理夫妻出资购买以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 [打印本页]

作者: 861212    时间: 2015-8-6 14:01
标题: 离婚时如何处理夫妻出资购买以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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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是国家以优惠的价格将公房的产权部分或全部出售给职工,属于职工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依照福利政策所购买的房改房,往往与职工的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购买价格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因房屋原来属于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会损害一方父母的财产权益,与国家有关房改政策精神也不相符。作为产权已登记于一方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基于国家房改政策规定、房改房特点及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原则等,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夫妻用于购买房改房的出资,很多法院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笔者认为是比较可取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离婚时另一方提出,既然将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认定为债权,就可以主张利息。我们认为,夫妻双方出资时对于利息与一方父母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如果夫妻双方一直居住在房改房中,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对请求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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