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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办,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宫某、孙某、王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经芝罘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审理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宫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下,在芝罘区擅自向无购买备案证明的被告人孙某非法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2019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孙某在未经有关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在芝罘区非法向被告人王某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未经公安机关备案擅自从被告人孙某等人处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后在牟平区擅自销售给无购买备案的孙某某、宋某等人。
上述易制毒化学品被孙某某、宋某等人用于制作**苯丙胺。
法院判决
被告人宫某、孙某、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宫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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