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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9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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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山东
若是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你们叫集资参与人,不叫被害人,知道吧,认定集资诈骗犯罪,才叫被害人,知道吧。为啥叫集资参与人呢?因为被害人的 损失法律上明文规定是要追缴要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是没有责任的,而集资参与人参与集资是有责任的,比如说上玉财富,一审在中院,起诉罪名就是集资诈骗犯罪,所以现在侦查机关追缴所谓老赖的欠款了;又比方说赫艺财富,一审在支付法院,起诉罪名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拘禁犯罪,就在法院判决书上写明了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而已,至于追缴回来的是没收上缴国库还是发还给集资参与人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了;非法吸收和集资诈骗的区别是什么呢?一般就看一个标准,老板跑路不跑路和任意挥霍,比方说管延浩,其他认定标准可以百度,对了,集资诈骗2015年以前可以判到死刑到,现在最高是无期,非法吸收最高就是10年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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