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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牟平法院昆嵛山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法庭便公开宣判了一起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件,该起案件的被告人王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从事旅游相关工作的王某于2019年1月份,从济宁市非法购买红腹锦鸡1只,饲养在自己的旅游公司院内。王某某自锦鸡买回来后便当“小祖宗”供着,那是晚上怕凉着,白天怕饿着,还不时邀请亲朋好友过来观赏,“显摆显摆”。可万万没想到,竟被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公司院内查获红腹锦鸡1只。经鉴定,该红腹锦鸡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牟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存在“非法猎捕、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之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犯罪,所以大家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我们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爱护野生动物,坚决抵制非法采卖野生动物。切勿等到失去了才懂得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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