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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品您不可不知的几个法律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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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1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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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虚假宣传行为

     1、违反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处罚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标签虚假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行为
1、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2、处罚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广告违法行为
   (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
         1、违反条款:《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处罚条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一)项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
         1、违反条款:《广告法》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 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处罚条款:《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一)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
      1、违反条款。《产品质量法》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2、处罚条款。《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
      1、违反条款。《产品质量法》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2、处罚条款。《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
  1、违反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处罚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项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六、无照经营行为
     1、违反条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2、处罚条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管局提醒
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理性谨慎消费。虚假保健品常宣传其具有医疗功能,经常给点“小便宜”等特点,消费者切莫贪小便宜。同时,一旦发现上述违法情况,可以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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