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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张女士与女儿乘坐被告航班由北京返回乌鲁木齐,飞机起飞后,张女士因胃部不适呕吐不止,呕吐物带有大量鲜血,乘务员经询问后立即向机组汇报并广播找医生。张女士自述不能前往乌鲁木齐后,机组结合救助情况及时备降敦煌进行医疗救助。
在敦煌医院手术抢救过程中,医生发现张女士胃部破裂,创口达5厘米,胃内容物已大量进入腹腔。最终,张女士因抢救无效死亡。张女士家属认为,航空公司没有履行尽力救助义务,导致张女士死亡,故请求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62万余元、抚慰金5万元,共计67万余元。
病例显示,张女士的死亡主要是因其自身突发胃穿孔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死亡原因属于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法院认定航公公司的救助措施并无不当,同时,医生在乘机过程中听到广播求助后,无偿为突发急病的乘客提供救助,其主观上是积极的,本为善意之举,应为社会所倡导。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女士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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