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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室于2013年4月16日下发的烟政办发【2013】32号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室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规定:
“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房屋,依法取得《房屋权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没有对产权多少年作规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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