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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茶坊] 维护停车秩序,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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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4-25 10: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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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7-4-25 10:17 编辑

        去年折腾了一次,今年又折腾,烦不烦啊?不是业主乱停车导致的消防通道不通,而是业主的物业不全,导致的消防不合格,明不明白啊?消防的介入是应该在开发商卖房子时就把停车场随着房子“赶”到业主手里的,而不是现在把业主的车往别人手里的停车场“赶”的,不许停业主的停车位,只许停外人的,什么逻辑啊?执法部门该干的是把那个把房子和地都卖掉了的开发商从停车场赶出去,而不是把业主的车往别人停车场赶,为全小区几千套房子配建的停车位,配建到一个人手里去了,你们就这么听之任之,不作为啊。
        不过长此下去也真不是个办法,一年到头小区堵得满满的,既不安全,也真看着头疼。大家不妨先这样接受着,毕竟这次价格是统一的,价格也不太高。但维权的步子不能停下。尤其政府部门那个办事处,小区都这样了,还不协助小区赶紧成立业主大会,以便小区居民合法维权啊?一年过去了,啥都不干,啥都不变,你们一年到头都干什么事啊?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7-4-25 10:2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问一下物业公司,地上有合法规划的停车位,你有权力取消吗?问一下规划局,只凭地下停车位,小区规划配建的停车位数量还够吗?简直胡搅蛮缠!不讲理了,人为制造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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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7-4-25 10:3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发个帖子,看看规划停车位的来龙去脉,无非从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行政法规、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依法、依照规范规划而来的。从任何一个环节,全都确定停车设施的“非主体”身份,“配建”、“附设”、“附属”,我把它们列出来,业主们读读,开发商还有和开发商穿一条裤子的物业公司也读读,法官们、规划部门、住建部门、消防部门、人防部门、办事处、人大代表们,都读读,一宗建设用地投放城市,是只管自己停车就行了,对城市一点义务也不承担吗?请开发商放手,把停车场放给小区、放给整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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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7-4-25 11:0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7-4-25 11:03 编辑

一、规范: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0.6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0.6.1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8.0.6.2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8.0.6.3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8.0.6.4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8.0.6.5 新建居民区配建停车位应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 收起条文说明
一)、我国居民小汽车的使用比例有很快的提高,居住区内居民小汽车的停放已成为普遍问题,居住区居民小汽车包括通勤车、出租汽车及个体运输机动车等的停放场地日益成为居住区内部停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生活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居民小汽车拥有量相差较大,本规范从全国角度出发,只对一般情况提出指导性指标,控制下限,即停车率10%,对于上限指标不做具体规定,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具体指标由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在确定停车率较低时,应考虑要留有发展余地。 二)、地面停车率是指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有些地方地面停车采用立体方式,对于节约用地具有明显作用。但本规范对地面停车率的控制主要是出于对地面环境的考虑,控制地面停车数量,提出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的控制指标,停车率高于10%时,其余部分可采用地下、半地下停车或多层停车楼等方式。因此,地面停车率计算,无论是采用单层还是立体停车方式,均以单层停车数量计算。当采用停车楼的方式时,可在其他用地中平衡指标。 三)、停车场(库)的布局应考虑使用方便,.........。

二、法规:地方行政部门规定: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六章 停车场 →→第三十七条 住宅配建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Ⅰ类居住用地按每户1.2-1.5个机动车位设置,Ⅱ类居住用地按每户1-1.2个机动车位设置,Ⅲ类居住用地按每户0.7-1个机动车位设置。自行车停车位按每户1辆设置。

三、城市总体控制:
建设部《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
1.2.2. 按停车设施的建设类型划分,可分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
路内停车位三类。
1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建筑物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所附设的面向本建
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2 城市公共停车场是指位于道路红线以外、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
场。
3 路内停车位是指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
空间。

5.5. 停车供给总体策略
5.5.1. 城市停车供给总量应在停车需求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划人口规模大于50 万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机动车保
有量的1.1~1.3 倍之间;
2 规划人口规模小于50 万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机动车保
有量的1.1~1.5 倍之间。
5.5.2. 按照适度满足基本车位,从紧控制出行车位的原则,建立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供应体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在全国专门会议上说,从结构上要尽可能通过配建来解决停车问题,用地等条件满足的地区可适当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一些老旧小区周边,也可以设置限时、限路段的路内停车位,国外发达国家路内停车一般在5%左右,考虑到我国现实情况,可以控制在10%以内。配建、公共、路内车位的比例,大体为8比1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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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25 11:0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7-4-26 16:14 编辑

       全城市的停车位,配齐了,一共是机动车保有量的1.1-1.3倍,而且主要组成,就是像我们小区这样的配建停车位,你开发商把它们变成专属停车位,你这是想让所有的车,都各人拖着各人自己私有专属的停车位出门吗?配建车位变专属车位,就是大家都不能出门,一出门,大家都没停车位。这么简单的道理,都在装糊涂吗?你出了门,到处是即使空着也不让人停的私有专属停车位,城市想不堵都难,城市是这么规划的吗?配建停车位是一宗建设用地应当承担的的义务,是对整个城市的义务,请让小区的车辆,“带着”他们的车位出门,请让一大宗建筑带着他们的配建车位进入城市,请让一宗建设用地带着他们的义务投放城市。配建停车位,谁也不能专属,配建停车位是为全体业主,但绝不仅限于全体业主的公众服务的。开发商!请对小区停车位放手,停止你的违法、侵权的霸占行为。
机动车保有数量的1.1-1.3倍停车位,是供城市车辆交互、循环使用的停车位,是城市维持生命的基本要求,把这些停车位变成死的、专属一个人的,城市也会变死的,我们国家大城市大城市拥堵,小城市小城市拥堵,不是配建车位不够,而是非法改变停车位性质导致的,是开发商的无理贪婪和规划部门、住建部门的不作为、放纵共同创造的拥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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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7-5-1 13:5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说的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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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8-9-28 13:4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有群么 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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