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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199yy 于 2016-8-19 21:11 编辑
万光府前花园小区业主进入小区已经开始收费,这其中有一些问题,请各位业主了解。 近期物业划定地面停车位,原想违法收取1800元/年的出租费,在被业主们多方投诉后,实行了现在的按次收费方法。然而: 1、对业主车辆进出小区按次收费,不合法不合理。 《烟台市住宅小区(封闭式)专用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规定,业主在公共车位停车,按月收取服务费,室外每月50元;室内每月80元。外部来访车辆2小时以内不收费,超出2小时按次收费,小型车辆白天在室外为1元/次,夜间为3元/次,在室内白天为2元/次,夜间为6元/次。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和服务费,均由业主委员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暂不设立场地使用费,只收停车服务费。 由此可知,物业贴出的收费标准,违法了。按照烟台市规定,对于小区业主,每月收取停车管理费不得超过50元。物业此举属于混淆收费对象,对外部人和内部人一个标准,而这个标准本身又违法【对外来车辆,超出2小时按次收1元,绝对不是物业规定的每2小时收1元,停一个白天收5元】。之前物业给办的50元/月出入卡,是符合规定的,但是现在却不给办理,原因应该是利益使然。我们可以算一下:即便只算晚上的停车费,是365天乘以3元/天=1095元;而按照烟台市规定一年只能收50/月乘以12个月=600元。各位业主可以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网上投诉:搜索“胶东在线网上民声”,点击右侧“我要提问”,进行投诉。 (2)电话投诉:莱山区物价局:6891620 烟台市长热线:12345 烟台电视台《社会广角》6666000 山东电视台《生活帮》96005900 胶东在线网上民声一管到底记者热线:6690002、18660072702 2、物业高价出租地面公共区域停车位,违法。 物业说,想进小区,要么办临时卡,要么租地面车位。请各位业主知晓,物业出租地面公共区域车位,是违法行为。根据《物权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烟台市相关规定,小区内公共道路及绿地等公摊面积归全体业主共有。因此物业无权把原本就属于业主所有的公共区域,划成车位再高价出租给业主。 在此也请个别业主注意,作为个人,无权要求物业把地面公共区域的车位租给自己,要想租固定车位,只能租物业拥有产权的地下车位,地上后划定的成为,占用的是全体业主的公共区域,归全体业主所有。 3、物业需公示以前收取的地面公共区域停车费去向。以后也需每年公示停车费去向。另外,去年物业违法将11号楼南面公共地面划成车位出租至今,所收租金用到哪里去了? 《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入属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具体管理模式,由业主大会或者半数以上业主确定。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实际支出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前,支出比例或金额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核定。 4、依法收费,我们依法缴纳;违法收费,我们不接受。 如果物业是按照规定收费,业主们应该依法缴费。可是如果收费不合理,业主们也不会妥协。奉劝物业,收起捞钱的歪心思,把心思用在为业主服务上,依法收费。也想对业主们说,说到底是因为我们没有业主委员会,所以维权举步维艰,请各位业主齐心协力,早日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样我们自己就能选择物业服务企业,聘请真正的管家来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