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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 《物权法》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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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2-21 00:2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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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

市国土房屋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对于地下停车库来说,如果是没有计入地面建筑公摊地下停车库存,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大型公建及住宅小区项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车库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分别为40年、70年,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售、出租和改变使用用途。经依法批准对外出售、出租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出售。

因此,在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地下停车库土地出让金后,有权决定是否出租或出售,相关部门无权干涉。但是按照《物权法》规定,住宅小区停车位应该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所以应首先出租或出售给本小区业主。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1 00:2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春都你有合法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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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8-26 13:1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jh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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