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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未离婚也可以索要抚养费 [打印本页]

作者: 861212    时间: 2015-8-6 13:57
标题: 未离婚也可以索要抚养费

天津市某区12岁的杨某,在小学六年级读书。因父母发生矛盾,母亲李某离家不归。法律咨询委托代理,13697619867

今年3月,杨某起诉母亲李某,要求判决母亲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300元整。由于杨某的母亲李某与杨某的父亲尚未离婚,这样的诉讼引起了法官们的关注,对杨某能否要求离家母亲支付抚养费,法官们形成了不同的观点。

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原告的父母尚未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取得的财产一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因未尽抚养义务而间接增加的收入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若支持此类诉讼请求,其实质就是变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有关法律规定相悖,因此应当驳回杨某的诉求。

而另一种意见认为:现行《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可见,子女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任何一方索要抚养费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一旦查实夫妻一方确未履行抚养义务就应判令其支付抚养费,以维护子女和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后经法院查实,李某长期离家不归,未尽到对杨某的抚养义务,故此,经合议庭合议判决,支持杨某的诉求。目前,该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某每月支付杨某300元抚养费。

评析

一般意义上的抚养费纠纷是指夫妻离异后,围绕未实际抚养子女一方(以下简称“非抚养方”)向子女支付抚养费而展开的诉讼。

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几种特殊类型的抚养费纠纷,即子女提起的婚内给付抚养费诉讼,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后非抚养方要求返还或子女提出增加数额、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大学学费等等。

笔者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一般都有一个渐变过程,有的夫妻在感情出现裂痕时,就会出现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况,就像本案中的李某一样。

在夫妻双方产生矛盾到最终离婚的过程中,有的夫妻会分居生活,有的虽仍共同生活,但彼此经济独立,这就为夫妻一方逃避抚育义务提供了便利条件,而这种不作为也直接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

如果简单地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对抗“婚内抚养费给付”,就等于纵容了不负责任的行为,一些人就会借机逃避法律义务,甚至会以此作为强迫另一方同意离婚的法宝,使另一方被迫以违心地同意离婚为代价来换取对方支付的抚养费。因此,不能人为地将“父母离婚”作为子女向父母索要抚养费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法院针对案情实际,支持了杨某的诉求,判决逃避抚养义务的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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