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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以案释法】净化网络环境,铲除谣言“毒瘤” [打印本页]

作者: 爱烟台    时间: 2024-9-26 10:00
标题: 【以案释法】净化网络环境,铲除谣言“毒瘤”
【以案释法】净化网络环境,铲除谣言“毒瘤”
典型案例
近日,网民王某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了视频,称“污染鱼虾上市,核污水辐射过进口鱼虾“并在网上传播扩散,引发广大网民关注。莱山分局网安大队迅速开展工作,并协同相关部门进行了查证。经查在售产品都经检验检疫,符合食用标准,确认其发布的为不实信息。嫌疑人王某也承认其编造散布谣言的违法行为。目前,莱山公安机关已依法依规对王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莱山网警在此提醒: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发布网络言论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必将给予严厉打击。请广大网民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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