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常生活中,骑自行车横过马路的现象比比皆是,虽然司空见惯,但这种行为却是道路交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一般来说,违法发生交通事故就应当承担事故责任,本文案例外卖小哥骑电动车撞上了自行车,不仅全责,被索赔28万,误工费还奇高,真是欲哭无泪!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2日20时1分,外卖送餐员吴某忠驾驶无号牌电动车超车时,与同向行驶左转弯至路南侧的葛某萍驾驶的自行车碰撞,造成葛某萍受伤。交警认定吴某忠负全部责任,葛某萍无责任。
事故造成葛某萍颌面部损伤,构成九级伤残,产生医疗费用3万多元,法院认定误工期90日。事故发生后,其投保的人身意外险保险公司为其报销医疗费5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外卖公司与吴某忠之间系雇佣关系,事发时吴某忠正在送外卖,所以外卖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确定外卖公司承担70%责任,吴某忠承担30%的责任。法院确定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为243,745.81元,由被告外卖公司负担70%,即170,622.07元,由吴某忠负担30%,即73,123.74元。
外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一、原告骑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确认周边是否安全,也未下车推行,而是直接左转,存在重大过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应负事故同等责任。二、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误工费认定有误。被上诉人葛某萍职业为律师,提供的工资表系单方制作,其在一审中不能提供近三年固定或平均收入状况,应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年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二审中,葛某萍提交2017年5月-2019年4月的工资表及统计表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前三年葛某萍的实发工资,每月平均应发是33,500元,实发是29,164.75元。
二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葛某萍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问题。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为处理事故的专业部门,具有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技能,交警部门依据事故现场的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当,并且上诉人亦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二、关于误工费的问题。被上诉人葛某萍系新疆葛某萍律师事务所主任,其在一审及二审中提供的证据证实事故发生前三年葛某萍的实发工资,每月平均应发是33,500元,实发是29,164.75元。二审法院认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文案例有着巨大的群体,案例中的几大亮点有着很强的现实借鉴意义。
一、骑自行车过马路,究竟应该骑行还是推行
骑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虽然很方便,但也存在着安全隐患。尤其是关于骑自行车横过马路时,究竟应该骑行还是推行的问题,很多人认识上存在误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通过法律条文可知,驾驶自行车过马路应当推行,不管有没有人行横道,但前提是横过的是“机动车道”。
二、骑自行车横过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担责
驾驶自行车横过马路肯定是违法的,但在交通事故中责任如何划分,实践中争议较大,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不一。
有判承担主要责任的:
如(2021)琼97民申41号案例,“张成吉驾驶自行车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加之徐秀成驾驶车辆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行驶,张成吉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本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较大,过错程度偏重;徐秀成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本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较小,过错程度偏轻,依法认定张成吉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70%),徐秀成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30%)。”
有判承担同等责任的:
如(2017)粤民申7551号案例,“唐玉莲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驾驶自行车借道通行时未让本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潘金兰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唐玉莲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有判承担次要责任的:
如(2017)浙民再97号案例,“虽然本案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黄静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车推行或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及过错。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横道上本身就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而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李超遇人行横道依法应当停车让行,注意前方状况,做到减速慢行。因此,根据原审查明的情况,李超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尽谨慎驾驶义务,未及避让导致事故发生,其应负有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本案骑自行车一方横过马路未下车推行,肯定违法,但最终被认定无责,根本原因在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通部门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所作结论,当事人未依法申请复核,事后所提证据无法推翻现有结论。
所以,如果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一定要申请复核!一旦错过,事后很难推翻!作为自行车驾驶人来说,骑行横过马路是十分平常的事情,但确实是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能像本案原告那样全身而退的可能性非常低,还是要遵守交通法规,谨慎注意安全
所以,骑自行车横过马路应该特别小心,在现行法律未改变推行过马路的规则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面临的风险很大,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
lghmily 发表于 2021-12-26 22:11
反正是过人行横道线的话必须得推行!!你说的案例判的没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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