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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特权和侥幸心理需要有人为此负责! [打印本页]

作者: 向南呀    时间: 2021-8-2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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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火星上的水    时间: 2021-8-2 05:48
人家牛逼惯了,干什么都是随心所欲。

作者: 雪窝文创    时间: 2021-8-2 05:48
住在莱山好小区的都是有钱人

作者: 向南呀    时间: 2021-8-2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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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南呀    时间: 2021-8-2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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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南呀    时间: 2021-8-2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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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虫儿飞天下    时间: 2021-8-2 05:54
据说是清泉企业的高管、马尔贝拉有别墅,特权由此而生

作者: 向南呀    时间: 2021-8-2 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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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南呀    时间: 2021-8-2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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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荆希20141028    时间: 2021-8-2 06:10
与拆违建比起来,清理政府懒政惰政的人员更是当务之急!

作者: 仙美烟台    时间: 2021-8-2 06:12
一定要去严格的查清此事!还烟台人民一个正常的生活。对于那些走形式主义的。要追究到底。因为这次的疫情传染性超出了你的预估。

作者: dreamers    时间: 2021-8-2 06:22
请求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好吃的不是拉面    时间: 2021-8-2 06:30
你们说的都有道理。

作者: dushifn    时间: 2021-8-2 06:34
查,弄

作者: dreamers    时间: 2021-8-2 06:42
爱耍彪的小保安 发表于 2021-8-2 05:59
有些事不敢想
他去旅游是自己一个人去的吗?跟谁一起去的?去了几个人?
如果他跟家人一起去旅游的,他居 ...



作者: hellopoiu    时间: 2021-8-2 07:01
不知道真假!
(, 下载次数: 0)

作者: 行云何处去    时间: 2021-8-2 07:01
必须追究

作者: 火星上的水    时间: 2021-8-2 07:06
A秦先生 发表于 2021-8-2 07:01
不知道真假!

当然是真的,网上一查就知道了

作者: hellopoiu    时间: 2021-8-2 07:07
火星上的水 发表于 2021-8-2 07:06
当然是真的,网上一查就知道了

真害了 卧槽

作者: 瀚海燕然狼居胥    时间: 2021-8-2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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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雪窝文创    时间: 2021-8-2 07:34
放心吧,没人负责。

作者: 绿洲你好    时间: 2021-8-2 08:14

作者: 大枣馒头    时间: 2021-8-2 08:21

作者: 一笑而去    时间: 2021-8-2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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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笑而去    时间: 2021-8-2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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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ntaiworld2    时间: 2021-8-2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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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秋刀木鱼    时间: 2021-8-2 08:41
牛大发了
作者: 一笑而去    时间: 2021-8-2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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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戏子☆    时间: 2021-8-2 09:00
A秦先生 发表于 2021-8-2 07:01

作者: ☆戏子☆    时间: 2021-8-2 09:01
A秦先生 发表于 2021-8-2 07:01
不知道真假!

驴急了进的
作者: 傲骨柔情    时间: 2021-8-2 09:58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栖桃民初字第309号
原告烟台市塔峰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527046-3,住栖霞市桃村镇徐家村。
法定代表人孙永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秀珍,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清泉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恒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洲。
原告烟台市塔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清泉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典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付清欠款458940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但数额可能没有那么多,另外没有还款能力。
经审理查明,被告烟台市清泉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栖霞市桃村镇开发清泉阳光小区时,多年购买原告的水泥。经双方核实,2011年8-12月,被告欠原告水泥款及运费339990元,2012年4-6月被告欠原告水泥款及运费118950元,共计欠款458940元。按照约定,被告应当按月结清欠款,否则应付违约金即利息,原告多次索要此款未果,向本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被告方签字的对账单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45894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付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所辩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烟台市清泉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所欠原告款458940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65%/年计,自2012年1月1日起按本金339990元计算;自2012年7月1日起按本金118950元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典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典利
作者: 逍--遥    时间: 2021-8-2 10:45
应该有人为此担责

作者: 冰N    时间: 2021-8-2 12:03
原来还在?

作者: 冰N    时间: 2021-8-2 12:06
试了一下,帖子还在,但是不被显示在最新回复列表里,所以大家看不到这篇帖子了。

作者: 刘哥不年轻    时间: 2021-8-2 12:35
说的好顶你
作者: 海纳    时间: 2021-8-2 13:16
栖霞瞒报的教训继任者毫不吸取

作者: 黄渤之滨    时间: 2021-8-2 13:25
应该要追究责任

作者: ytwskx    时间: 2021-8-2 20:27
发帖辛苦啦,打赏奖励!
作者: 缴纳    时间: 2021-8-2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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