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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芝罘区查处3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件 [打印本页]

作者: 烟台公益    时间: 2017-6-29 09:47
标题: 芝罘区查处3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件
  为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将火灾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近日,芝罘公安分局协同市燃气管理科、芝罘区安监局、芝罘区消防大队等部门积极宣传发动开展联合执法,将3处非法液化气储存点予以坚决取缔,对当事人依法行政拘留,消除了潜在安全隐患。
  6月20日上午,根据市民线索举报,在所城里及只楚街道某处存有非法液化气存气点,且存气数量较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芝罘公安分局立即组织相关派出所展开调查,向阳街派出所调查获悉,辖区居民张某在所城里某号储存液化气罐40个,其中20个液化罐已充满液化气体。只楚派出所现场抓获只楚辖区居民孙某,自2016年11月以来在芝罘区宫家岛村北一民房仓库内,储存液化气罐156个,其中68个液化罐充满液化气体的准确信息。
  6月26日上午,南山路派出所接市民举报称:在民生小区一居民楼下停放一辆装满液化气罐的微型面包车,非常危险,民警迅速出击,查明违法嫌疑人曲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储存、运输液化气,遂依法将其传唤至派出所。
  经核实,张某、孙某和曲某等3人的违法行为均在无相关资质和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实施,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涉嫌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危险物质行政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分别给予张某、孙某和曲某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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