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的高老太称自己是2005年10月7日入住一个名为长影世纪村的小区,当时电梯里就有广告。如今,电梯广告特别多,更换得也特别快。高老太说:“虽然我年纪大,但我也学习了一些法律知识。现在《物权法》规定,电梯是业主的共有财产,用电梯打广告挣的钱应该归我们业主,而不该进物业公司腰包。物业公司是不是该给业主一个说法?”今年1月份,物业公司的房管员拿着一张单子上门来通知,说是从2016年1月起,每月要收10元的电梯维修费。 高老太不干了!她坚决不同意交这笔钱。而对于广告费的去向,该小区物业公司相关人员表示,电梯广告的费用每年有几万元,物业公司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用于弥补物业费不足。但这种说法无法让高老太信服,双方僵持不下。 |
某物业公司在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小区业主委员会知道这一情况,屡次找物业公司维权未果,然后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他们的说法是: 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的说法是: 从2004年经过ZF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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