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论坛-烟台社区
标题:
关于p2p监管细则的12条“红线”
[打印本页]
作者:
Bulun凯文
时间:
2016-1-6 11:51
标题:
关于p2p监管细则的12条“红线”
1 不得自融,除此之外,还不得为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2 不得设立资金池。
3 不得自身担保
4 在官网之外的宣传,平台只能传播自己的品牌 理念 实力等,而不得进行借款项目的宣传和推广。
5 严格定位p2p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只能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撮合等,不能发放贷款。
6 不得期限错配
7 此前有部分平台与银行 基金 保险等机构合作,推出相应的理财产品,试图发展成一站式理财平台,如今想要发展此类业务必须要申请相应的资质拍照。
8 不得混合经营。
9 不得虚假宣传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
10 不得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1 不得从事股权众筹 实物众筹等业务
12 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来自手机客户端
欢迎光临 烟台论坛-烟台社区 (http://www.ytbbs.com/)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