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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装修日记写么?还是不写?先写题目 [打印本页]

作者: 0609    时间: 2015-8-14 10:05
标题: 装修日记写么?还是不写?先写题目
本帖最后由 0609 于 2015-9-29 08:56 编辑

好吧,今天扒拉出来之前的手机图片。反正是装修日记,拖拉了这么长时间没写。
装修目前都马上入住了。
今天安装卫浴,找出了部分手机拍的图片。存这里吧,自己看看。留个脚印。


作者: 0609    时间: 2015-8-14 10:06
先留个位置,万一写了呢,真
作者: 0609    时间: 2015-8-17 15:20
装修队无资质工人受伤业主担责
2009年08月28日 10:31深圳特区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0条
一业主雇请无资质装修队装修房屋,施工人员发生意外。“不要以为请无资质的装修队施工,工人出了事,自己说句‘不知道它没资质’就可以不担责任。”日前,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装修工受害赔偿纠纷案,法官在庭上这样提醒业主。业主在庭上同意调解并支付给被瓷片刺伤眼睛的装修工赔偿金6万元,包工头赔偿4万元。

装修工受伤状告业主

眼睛被刺伤的装修工人台某,受伤后得不到应有的全部赔偿,将包工头郭某,及发包人、下沙村业主庄某告上法庭。在一审时,他诉称,被告下沙村业主庄某,于2008年7月12日,将其位于下沙村的房屋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郭某施工,自己是郭某雇佣的工人。2008年7月22日上午11时许,台某在该房六楼卫生间拆除旧瓷砖时,被一飞溅的瓷片刺伤右眼,经送福田区人民医院诊断,为右眼球穿通伤,经手术后,台某于2008年8月5日出院。后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台某为五级伤残。台某表示,他受伤至今,被告郭某仅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对其他损失,庄、郭二被告一直拒付。故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67488元、护理费1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000元、鉴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

一审判业主负连带责任

福田法院分别于2008年11月6日、2009年3月5日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台某应得赔偿总额为131988元,由被告郭某予以赔偿。被告庄某对被告郭某的上述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福田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台某是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的,被告郭某作为原告的雇主,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庄某作为发包人,因其将装修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郭某施工,故其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调解伤者获赔10万

庄某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此案。庄某及其代理律师、台某及其代理律师、郭某均到庭。庄某不服一审判决的主要理由是,长期以来,下沙村很多村民的装修工程都是承包给郭某,庄某作为一名农村妇女,并不懂得装修队还需要什么资质,所以庄某对台某的受伤,在主观上并无过错责任。但是法官表示,装修队需要有合法施工资质,这是常识,庄某并不能因自己不知道这个常识就不承担责任。庄某又强调,下沙很多村民都找郭某装修。法官表示,“那是因为没有出事,出了事,就要担责任。”法官还表示,此前,市中院判决过类似案件,业主最高赔偿了50多万。

法官当庭为三方主持了调解,并依法耐心劝说三方都作出让步,以便让受害人台某尽快拿到赔偿。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庄某同意支付6万元赔偿金给台某,郭某同意赔付4万元给台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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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0609    时间: 2015-8-17 15:20
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090828/1163194.shtml  还是找公司性质的装修吧
作者: 0609    时间: 2015-9-29 08:56
图片呢?怎么显示传上了,但是看不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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