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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干什么都别造谣,前几天网络造谣的谣言终于破了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民 时间: 2015-6-15 14:25
标题: 干什么都别造谣,前几天网络造谣的谣言终于破了
13日,我市公安部门快速处置了一起网络谣言事件。自12日,国内某网站论坛有网民发布消息,称我市开发区某外资企业疑似发现一位中东呼吸征的韩国籍人,且大批员工被带往医院检查。此言一出,迅速在朋友圈以及微博引来大批量发送,引起民众极大的恐慌。经烟台市疾控中心调查核实,我市未有该类病人出现。
为防止引起社会恐慌,我市公安网安部门展开了查证。目前,涉嫌编造传播谣言的嫌疑人李某已被警方查获,其对造谣传谣行为供认不讳。经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企业网络管理员李某从其同事谈话中获悉的相关信息,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将信息发布到了国内某论坛上。鉴于李某不是出于主观故意,并未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警方对其进行了教育训诫。
关于网络造谣的法律法规: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作者: 扑哧扑哧扑哧 时间: 2015-6-15 14:26
造谣缺德啊……
作者: 干勾 时间: 2015-6-15 15:53
不会是掩耳盗铃吧,为了安慰大家,我觉得无风不起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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