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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子乃身外之物,不可过度看中 [打印本页]

作者: 小小家园    时间: 2015-6-3 10:55
标题: 房子乃身外之物,不可过度看中
听朋友说,一个朋友和女朋友相处5年了,双方家长见过,准备结婚,女方家 要求男方家必须在烟台有房子,这个要求也不过分,男方家欣然接受,因为烟台的放假也不便宜,男方家也时候农村的,所以就像在福山区或者高新区买个房子,酱紫的话可以减少贷款,女方家不同意,说房子必须至芝罘区或者莱山区的,为此差点结束一段姻缘,目前还没有定论,只是想说女方家太势力,综合来说,男方家要体谅女方家的心情,谁不希望自己的女儿能有个好的生活
女方也 要体谅男方吖,外债累累,最后遭罪的是谁,买房子这个事情主要还是要看年轻人,再次向提醒两位年轻人,你们的决定才能说服老人!五年感情,最好不要因为房子这身外之物终结!

作者: wsd0907    时间: 2015-6-5 09:22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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