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开户籍附加限制方能达到教育公平
在我们国家,城市居民的户籍本身所附带的“福利”和权益,对于中国的城市居民和农村的农民来说,是一座横亘其间无法翻越的大山,而在教育方面对农村孩子的影响更是一道无法逾越的天堑。虽然城市居民、农村的农民同为**的“公民”,但因为户籍分为“城市居民”与“农业人口”,其户籍所带来的附加权益在孩子上学、高考上体现的淋漓尽致。
户籍附加值就是教育公平的拦路虎。农村子女在城市上学需要提交特定证明、证件才能入学接受教育,除提交其父母在务工地的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外,还要有务工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户口簿等证件。有的地方是要有户口簿、身份证、暂住证(现在更名为‘居住证’)、生育证(或出生证明)、卫生育苗证才能使得子女在学校读书。在上海、西安等地需要提交“四证”,在北京、济南等地则需要“五证”齐全才能上学。但就是这样,在高考时也要回到原籍才能参加高考。而这些入学条件无一不映射出城乡孩子在平等接受教育中被人为设置障碍的影子。
教育公平问题体现在高考上的就是前面所说的回原籍才能参加高考。无论是北京、上海,还是青岛、沈阳,无论是一线城市还是二三线城市,没有城市居民的户籍,即使农民、农民工的孩子是在这些城市里从小学一直读到高中,也无法在这些城市里参加全国统一的高考。这一点不但没有体现出“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也与“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一公平理念相悖。由户籍本身所附带的“福利”已经造成了城市居民的孩子比农村户口的子女有更加优越师资教学力量和参加高考的便利条件。甚至还由此人为的产生了城乡等级、阶级差别,并因此差别带来了城乡子女读书、就业等一系列的不公现象。
要达到教育公平,就要解除户籍本身所附带的“福利”和凌驾于法律之上失却公允的权利。不能把国家公民人为的在教育及其他方面的权益上划分等级为高人一头的“城市居民”和低人一等的“农业人口”。并以此人为设定的限制,在“农业人口”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级教育的权利上设置障碍;不应该以城市户籍的附加值限制农业人口的子女在城市里以公民身份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更不应该以此限制对城市居民的孩子设置区域保护,剥夺农业人口子女通过公平竞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高考是国家选拔人才的一种方法,为了使得人尽其才,除了在全国高考录取分数的问题上按照全国类高校、地区类大学、省级类大学统一招生分数外,也应该放开“异地高考”,由学校这个“市场”自行调节,虽然开始会有一些混乱,但可以肯定的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市场”调节,教育公平问题也会逐步得到改善及至彻底解决。
北京紫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