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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注烟台公安为百姓做的那些好事 [打印本页]

作者: 邹德会    时间: 2014-12-23 22:30
标题: 关注烟台公安为百姓做的那些好事
我叫邹德会是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珠山后村的农民,深知守法加诚信本分的经营理念经营的小买卖才有了发展。老百姓安居乐业需要国家法制的保护,执法者严格依法办案“惩治腐败、打击犯罪”,执法者渎职造成的错案、冤案不再重演、造成的悲剧不再发生,才能弘扬社会正气。


一、仗势欺人抢劫财物


自2013年6月14日签约购买了乳山市磊信石材有限公司转让的工厂设备及库存产品,在搬运设备、货物的过程中遭到一帮X社会团伙的阻挠并实施全部财产的抢劫占有,经报警110后,才知道是牟平区姜格庄镇云溪村委干部贺爱民为首的抢劫行为。为此,我遭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二、资产的转卖过程


四国化成(烟台)工业有限公司是外商投资注册所在地姜格庄镇云溪村,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符合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受到牟平区环保局下达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停止项目的继续生产。因此公司无法履行与乳山市磊信石材有限公司已经签订的买卖合同,并对所有的债务进行清算。一是协商达成“关于出售工厂设备及库存产品协议”,全部出售给乳山市磊信石材有限公司用于冲抵已约定的贷款;二是对租赁生产经营场所姜格庄镇云溪村委按“租赁协议”第十四条双方的特别规定予以解除,结清租金(附件:有相关材料证明依据)。


2013年6月14日,经协商乳山市磊信石材有限公司再次的与我签订了“关于出售工厂设备及库存产品协议”。在搬运设备、货物的过程中


遭到牟平区姜格庄镇云溪村委干部贺爱民带领X社会的阻挠并实施全部财产的抢劫。我报案维权却得到公安局牟平区分局的《不予立案的通知》,我的合法资产已被他人非法抢劫占有,由谁来保护百姓的合法权益?


三、无厘头的经济纠纷

抢劫事实清楚人证物证俱全的刑事案件,可公安部门在没有如何证据证人的情况下硬说是经济纠纷。强加于我的申诉是“经济纠纷”,武断的背后是执法者渎职与亵渎法律的尊严。我郑重声明:我与云溪村委没有如何交往、没有与云溪村的人交朋友、帮助与被帮助的关系;警官们请出示我何为与云溪村委发生过经济纠纷又与云溪村的何人产生过如何的经济纠纷
请牟平法制姜警官警官给我解释一下你给我的不予立案通知书里的中国刑事诉讼法里面第一百一十条跟我当事人有任何关系吗?请信访室吴科长给我答复,你承认设备是我的跟偷我设备的贺爱民没任何关系,请你答复为什么他抢劫,偷盗我的设备不抓他?不立案?你们不要百姓问你们你们就不说话,是默认还是不作为?作为中国人民警察你们配吗?          案件当事人‘邹德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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