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一档缴费的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40。二档缴费标准维持300元不变;非本市户籍人员按照个人缴费标准 和各级政府补助总和缴费。
2016年,按二档缴费和享受二档缴费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居民,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非参保地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未办理转诊登记手续的,个人不在先行自付10%的医疗费用。二是参保居民患乙类门诊慢性病血友病,门诊慢性病年支付限额标准调整为一档缴费5000元,二档缴费25000元;三是参保居民在未实行国家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待遇支付起付线标准下调为每次30元。一档缴费的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支付限额提高至80元
社保对住院门诊是不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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